-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057
- 文号: 闽环评审〔2026〕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4-21
- 有效性: 有效
漳平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漳平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种类及线别调整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漳平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种类及线别调整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504-350881-07-02-176202)位于漳平市西园镇遂林村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技改项目主要是调整现有2条水泥熟料生产线(一号线5000t/d、二号线4500t/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种类和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号线新增窑尾阶梯炉、生活垃圾输送廊道及危险废物密闭泵送管道。协同处置涉及的水泥窑、固体废物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环保措施、应急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
技改后,全厂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规模以及原有水泥生产线产能均保持不变,其中,一号线减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4万t/a、增加协同处置生活垃圾5万t/a,二号线增加协同处置危险废物4万t/a、减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5万t/a。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大类类别不变,现有HW1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772-002-18)协同处置量增加2.5万吨/年,从HW17表面处理废物处置规模内调剂;小类由89种减少为84种(取消252-006-11、252-008-11、252-014-11、252-015-11、321-001-11、321-101-22、321-102-22等7个小类,新增321-034-48铝灰除尘灰、除感染性外的772-006-49等2个小类,新增的2个小类协同处置量分别从所在大类内调剂)。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结论,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水泥行业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和我省节能降碳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监测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和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污措施,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以及环保绩效和能效管理要求,从源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全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加快现存环境问题整改,进出企业的原燃料汽车运输部分应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强化本项目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除现有已协同处置的HW18焚烧处置残渣(0.5万吨/年)外,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均需脱氯后方可入窑处置。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强化全厂排水系统运维管理,优化废水分类收集处理方案和工艺,全厂生产废水、初期污染雨水,以及垃圾渗滤液处理后的浓液入窑焚烧,垃圾渗滤液处理后的清液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择低噪声风机和输送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除废催化剂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利用处置外,其余固体废物均返回窑内焚烧处置。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监测和污染隐患排查,防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有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投产前,企业内部事故应急池应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八)加强碳排放管理。对照国家、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国内外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节能降耗,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你公司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漳平市人民政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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