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081
- 文号: 闽环辐评〔2026〕2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5-16
- 有效性: 有效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拟在位于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城内村城东999号的漳州核电厂内建设以下项目:
(一)在AC2厂房一层新建1间碘源制备间,设置1个贮存柜和1个手套箱,用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I-131的贮存和分装配制,配制的I-131溶液运至核岛相关厂房用于通风系统的碘吸附效率试验。
该场所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108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AL1化学实验室一层现有γ谱仪间、放化测量间、低本底测量间、液闪测量间、热准备间、冷准备间、样品保存间使用Am-241、K-40、Cs-137等13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用于高纯锗伽马谱仪、液闪仪、碘化钠伽马谱仪等设备和仪器的标定。
该场所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12×106Bq,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建设本项目。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屏蔽满足防护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实行分区管理,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张贴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附中文说明;规范贮存、操作、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严格落实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的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请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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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