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5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我厅决定对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内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及落实情况;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及是否存在超范围检测;
3.监测活动合法合规情况及全程规范性情况;
4.以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系统监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落实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各地开展自查,抽查地方监测站自查及整改情况,收集汇总各设区市上报的检查报告,分析各地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编制全省专项检查报告。
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会同省级驻市站(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对县级监测站开展检查,分析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编制本辖区专项检查报告。
省级驻市监测站: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根据设区市环保局的统一安排,配合开展监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核实所在设区市自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方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各省级驻市站,以交叉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对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具体组织落实,可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监测机构开展检查。
四、进度安排
(一)4月1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设区市环保局分别完成省级、市以下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5月20日前,组织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5月30日前,各设区市环保局编制并上报自查报告,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6月10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完成我省专项检查报告,并报送省环保厅。
五、有关要求
(一)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监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是提升我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中央《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具体措施。各设区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市以下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切实提升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检查项目及要求,指导各设区市完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省级驻市站应积极配合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请各设区市环保局于3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负责人名单报送我厅。
联系人:林 毅(省环保厅监测科技处)
电 话:0591-88367136
传 真:0591-88367051
邮 箱:kjc@fjepb.gov.cn
联系人:杨冬雪(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电 话/传 真:0591-83571127
邮 箱:fjzks@126.com
附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