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4-00117
  • 文号: 闽环保科财〔2024〕2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10-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10-17 09:18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降碳减污、节能增效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要求,现公布202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428(附件1)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调整企业名单131(附件2),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清洁生产审核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审核办法》第二十条,需要开展评估验收的企业,请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在审核完成后开展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需要暂缓或取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发布2个月内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报告我厅。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

三、其他要求

请各地2024122前将2023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含2023年第一批调整名单中暂缓企业,情况汇总表另行下发),并将2024年期间(截至1231日)完成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估、验收相关材料电子版2025115日前报送省环科院(清洁生产中心)。

 

联系人:郑炜,18950339600

 箱:fujiancpc@163.com

 

附件:1.2024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调整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1010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