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6-00114
- 文号: 闽环保科财〔2026〕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成日期: 2026-07-03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科技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环境局、经发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6〕189号,详见附件)要求,今年批准我省申报创建生态工业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为落实好国家3部委关于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的总抓手,有利于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积极组织申报。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对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认真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环科财〔202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HJ274-2026)(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创建工作。
1.申报主体: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商务、科技、工信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园区申报和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应分别符合相应的管理要求。园区创建范围应与园区管理范围一致。
2.申报材料:拟申报创建的园区,要依据《建设标准》编制目标指标表,并严格对照《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申请,《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备案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商务、科技、工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把关。
3.申报时限:申报材料应于2026年9月28日前一式四份报省生态环境厅(扫描版发电子邮箱:ghc@sthjt.fujian.gov.cn)。
三、积极培育创建。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科技厅、工信厅将按要求严把创建质量,对符合条件且具备较好创建基础和突出示范意义的园区将予以重点培育,并于2026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备案,协调机制工作组将于2028年来我省开展验收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科财处 陈立峰 0591-88362105
省商务厅开发区处 林庆寿 0591-87302051
省科技厅高新处 曾志森 0591-87881686
省工信厅节能处 林 芝 0591-87821903
附件:关于开展2026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6〕189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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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