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1100-2013-00036
- 文号: 闽环保应急〔2013〕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3-06-06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实现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100%全覆盖,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拟开展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年”活动,我厅全面细化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编制、评估、备案等相关工作内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
全省实行环境应急预案的分级管理制度。省环保厅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级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动态管理;负责省内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环境应急预案、设区市环保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新建项目中由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化工、石化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二)市级管理
设区市环保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动态管理;负责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县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市级重点监控企业、较大及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除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外)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新建项目中除省级备案管理的行业企业外,国家、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负责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三)县级管理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动态管理;负责除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的环境应急预案外的其他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编制的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市级重点监控企业,较大及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库企业,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由责任单位自主编制或委托具备环境应急预案专业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责任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结合企业内所涉及的各部门相关职责,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制定应急预案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包括应急预案涉及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岗位的一线操作人员、环境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等。不具备上述专业人员或专家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或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制。企业如委托具备环境应急预案专业编制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组的组长仍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并对环境应急预案负责。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二)编制的主要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现场处置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侧重内容和复杂程度,可增加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工作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应急培训及演练等内容。
重点岗位现场处置预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制定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岗位事件情景假设和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每一步的应急措施、责任人员以及注意事项等,应急措施应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主要从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分别制定应对方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现场处置预案的编制要点详见附件1。企业所属行业已有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结合编制指南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编制的时限要求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经建成投产或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未建成投产和今后新、扩(改)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项目建成试投产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修订、评估和备案。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一)评估要求
1.环保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要点》(附件2)规定执行。
(二)专家要求
省环保厅负责建设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各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本地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公布专家名单,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参加预案评估的专家应从市级以上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做到:
1.严格遵守评估准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2.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和判断;
3.保守被评估单位的商业秘密;
4.不得谋取被评估单位、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5.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评估专家与所评估预案的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预案编制的专家,应当回避。
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评估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及时调整:
1.未能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偏离评估原则的;
2.未尽保密责任且造成负面影响的;
3.身体状况不再适应工作要求的;
4.应予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申请备案时限及应提交的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于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2)预案评估会议签到单;
(3)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企业事业单位
属于省级备案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属于市、县级备案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封面及相关要求和说明见附件3);
(2)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文件;
(3)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专家申请表(附件2-附1);
(4)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会议签到单(附件2-附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评估意见表(附件2-附3);
(6)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附件2-附4);
(7)修订说明及专家确认意见;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
(9)设区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审核意见(附件5,省级备案需提交)。
3.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要求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6)。不能当场予以备案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7)。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附件8),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或未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不予备案,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退件通知书(附件9)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修订完善后重新报送备案。全省各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实行统一编制(附件10)。
五、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及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演练要贴近工作实际,按照实战要求进行练兵,通过演练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全面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执行力。
要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应急通讯要畅通,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联系调度人员、专家和方案及时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2日印发的《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2〕12号)即行废止。
附件: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要点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封面及相关要求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表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8.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补正告知书
9.环境应急预案备案退件通知书
10.福建省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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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