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20
  • 文号: 闽环保土〔2017〕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7-04-1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责令福建海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03-20 09:58

福建海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3月4日,我厅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情况,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突出环境问题:

1.厂区内防渗漏措施未到位,已对地表造成污染。

2.废树脂粉未按要求列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储存场所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收集贮存废蚀刻液的容器未贴危险废物标识,其他危废填写的标签信息不全。

4.未按要求开展2016年度企业自行监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保障环境安全,整改期间,你公司不得新转入和接收危险废物。我厅委托莆田市环保局、涵江区环保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你单位应报请莆田市环保局组织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我厅备查。

联系人:何  伟(省环保厅土壤处), 电话:0591-88367050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固化中心,莆田市环保局、涵江区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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