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1100-2020-00033 备注/文号:闽环保应急〔2020〕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3-05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8 03:0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

 

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河长办:

现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205)(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和省领导批示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立工作联系。各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河长办要主动对接、共同协商,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络人,实现日常工作交流对接。要强化与广东、浙江、江西等上下游省份相关地市协商,制定上下游联防联控联络机制,确保发生跨界水污染事件时信息能实时有效传递。

二、完善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调查搜集流域两岸及周边地区企业、养殖等可能引发水污染事件情况;水利部门要摸清掌握河流基本信息、水文信息、水利工程信息、河道管理信息等;河长办要完善“一河一档一策”,建立统一的跨省界河流基本信息档案,便于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有效制定应对措施。

三、开展联合行动。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污染源排查、联合会商,实现跨省界断面数据信息共享。河长办要推动上下游河长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开展跨界河道联合巡查,召集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促进水环境检测数据和重大水环境安全信息共享。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水利、河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信息互通,共同制定处置方案,确保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有效应对。

四、加强预警研判。针对汛期、枯水期等水污染事件易发期,各地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与外省相邻市、县生态环境、水利监督管理机构提前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五、规范处置机制。各地要制定完善本地区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则,明确突发水污染信息、传递报告渠道和时效,充实应急处置专家库,健全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制。

六、强化信息报送。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或跨省界断面水质出现异常及超标时,要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会商,可能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水利部门和河长办,第一时间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河长办,并通报相邻省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

202035

(此件主动公开)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

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环应急〔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是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跨省流域上下游通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协作,在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还普遍存在协作制度不完善、上下游责任不明确、技术基础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协作制度。跨省流域上下游省级政府应按照自主协商、责任明晰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增强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合力。上游省级政府要主动与下游沟通协商,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和工作联络员,以及双方在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加强研判预警。针对汛期、枯水期等水污染事件易发期,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提前组织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流域跨省断面水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情况的,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会商。相关地区应按照会商结果,提前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科学拦污控污。流域管理机构、上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保证防洪安全前提下,统筹水资源调配与保护工作,按照调度方案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跨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或临时泄洪排涝,按照闸坝调度权限,上游有调度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向下游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报告流域管理机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确有需要且具备实际条件的,上下游可按程序科学调度,协同做好拦污控污工作。

四、强化信息通报。上下游应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事发地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下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向下游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下游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存在跨省流域污染因素时,下游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上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下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相关信息后,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互相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态势和处置应对情况等。

五、实施联合监测。接到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后,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监测,跟踪核实相关情况。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

六、协同污染处置。发生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污染处置负责,并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上游应及时切断污染源,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将污染控制或消除在本行政区域内,为下游处置争取时间、提供便利。下游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减轻污染损害。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其中事发地地市级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协调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做好纠纷调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发跨省级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由相关省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采取资金补偿为主的方式协商解决。上游省级政府应拟定补偿方案并主动与下游协商。协商一致的,应签订补偿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生态环境部协调解决。

八、落实基础保障。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并针对跨省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特点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各地区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侧重在跨省流域相关区域布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跨省流域上下游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实战能力。

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流为界河、相邻地区不存在流域上下游关系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2020116

(此件社会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3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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