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结合工作实际,上报了本行政区内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单,经省厅汇总形成《福建省应当依法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根据企业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调整、增补该名录并上报省厅。
请各地加强对名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等要求,开展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督促已备案满三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的企业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预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