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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7 04:0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将《福建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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