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3-00111
  • 文号: 闽环保土〔2023〕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生成日期: 2023-10-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3-10-31 10:56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联动监管范围

  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包括: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

  (二)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以及用途拟变更的地块。

  二、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

  (一)摸清调查地块底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梳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清单(含矢量数据),并纳入监管范围,同步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纳入联动监管范围内地块涉及用途拟变更(含“一住两公”)、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信息及时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每月10号前完成数据共享,形成联动监管地块清单。

  (二)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联动监管地块清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主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指导其将地块信息在调查开始前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尽快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及时更新联动监管地块清单,并共享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住两公”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涉及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联动监管地块清单内涉及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业务时,需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当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联合规范评审有关报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属地规定组织评审地块调查评估报告,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组织评审代替应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地块信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的地块边界应保持一致,擅自变更地块边界随意缩小范围的,不予受理评审。

  (四)严格建设用地调查质量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加强对第三方从业机构承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展抽查及交叉检查,提高建设用地调查工作质量。

  (五)动态更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依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结果,每季度及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更新印发期间新增的污染地块信息(含矢量数据),由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共享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强风险管控、修复过程环境管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主体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地块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管控修复工程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风险管控、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富集重金属的植物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对采用异位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以及用于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资源化利用方式的,在外运污染土壤处置或利用过程中,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处置并实施闭环管理。

  (七)严格地块建设管理。对于涉及到采取工程阻隔等手段开展风险管控的地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参与联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一旦发现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应立即报项目业主单位、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采取处置措施。对于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在地块再开发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外运土壤实施有效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一)优化土地用途规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超标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曾用于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农药、化工、危废处置等行业地块,从严管控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优先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的绿地、林地、交通设施用地等非敏感用地。

  (二)严格用地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清单的地块,在办理“一住两公”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手续前,应征询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地块是否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

  (三)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一住两公”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

  四、加强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管控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和注销、撤销排污许可等信息,统筹行业、生产年限等因素,将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以及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纳入监管范围,确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开展土壤污染管控,并动态了解地块后续使用状况,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动态更新。

  对优先监管地块清单中的地块,依法开展重点监测,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且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要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安全。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建设。各地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协作,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福利院、养老院、体育场(馆)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指导作用,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运用,确保“净土”开发,有效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场部门会商会,研究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

  (二)规范报告填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评审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报告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将修改完善的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报告上传情况,受理后续评审申请。

  (三)加强环境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联动监管范围内的地块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监管中,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健全问题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切实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违规开发利用行为。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公众参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加强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信息,严防因污染土地违法开发利用引发的舆情事件。同时,应畅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途径,将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纳入辖区内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内容,及时公布举报方式,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五)做好从业机构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严格督促第三方从业单位及时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上登记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业绩情况信息,并及时更新;对第三方从业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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