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4-00132
  • 文号: 闽环保土〔2024〕1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12-0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抽查结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12-19 17:0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我厅组织开展2024年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抽查工作本次共抽查初步调查报告20本,经组织专家审核,15本报告合格5本报告不合格。为进一步提升调查报告编制质量,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问题整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质量把关,对本次抽查发现质量问题的报告,督促相关地块业主及其调查单位立行整改。对于发现调查报告质量不合格的,未开工建设督促重新开展调查评审,已开工的要补充开展周边监测并进行后评估,上述调查和后评估报告均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次通报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请相关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2025年331日前报送我厅。

二、开展自查自纠。要结合本次抽查发现问题,对报告质量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加大对其所编制报告的质量检查力度,特别要关注高风险行业企业用地用途转变为敏感用地的报告,梳理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加强对地块业主、调查单位和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约束,促进其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调查及评审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24〕6号要求,不定期抽查、交叉检查、专家盲审等形式,强化第三方调查、检测、评估机构监督帮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推送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对于重新调查发现调查结论有重大改变的地块经组织深入复核研判后,要将检查结果推送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有关用地、规划程序的监管。日常监管中,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调查不规范、报告质量较差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开展信息通报、约谈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人:许木兰(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0591-88367151,88367125(传真)

电子邮箱:tc@sthjt.fujian.gov.cn

 

附件:1.福建省2024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抽

合格结果通报

2.福建省2024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抽

不合格结果通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1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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