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4-00134
  • 文号: 闽环保固体〔2024〕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12-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新旧名录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12-19 17:1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近期,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名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要求,加强新版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旧版名录)的有效衔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危险废物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固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照新版名录、特别针对新旧版的变化内容,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重新、全面梳理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废物代码、危险特性和管理要求,并及时按规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经营许可、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识别标志和转移联单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做新旧名录衔接

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危险废物的有关单位,将新版名录中新增、整合、拆分以及调整代码、扩大范围的有关废物纳入或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对新版名录中已删除或表述上已缩小范围(如,删除特定物质或者增加标注为“不包括***”)的固体废物,通过工艺分析等方式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可纳入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不能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应通过鉴别并按鉴别结论进行管理。新旧版名录调整对照情况详见附件。

三、明确全过程管理要求

1.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提醒辖区内在新版名录实施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涉危险废物企业,按新版名录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信息

2.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危险废物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醒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时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对不扩大危险废物许可类别的变更申请,危险废物许可证原核发部门可直接变更。

3.规范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列入新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未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豁免条件发生变化的,已按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应重新对照豁免条件,无法满足的,不得继续实施豁免管理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新版名录的修订内容,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相关豁免条件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管理。

4.补齐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豁免清单》已不再豁免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的利用过程。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提醒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合规转移此类危险废物;提醒原按豁免管理的利用单位,不得再接收此类危险废物。同时,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核实辖区内铝灰渣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辖区内利用能力和近年实际利用量,积极对接辖区内现有豁免管理的利用单位,对有意愿实施技改提升并继续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利用的,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做好辅导、引导,完善相关前期手续后,向我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省固化中心及时调整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确保新旧名录平稳有序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新版名录宣贯、解读,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新版名录,对涉危险废物有关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附件:危险废物新旧版名录调整对照情况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12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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