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200-2023-00079
  • 文号: 闽环保总队〔2023〕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3-07-1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3-07-17 09:54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细监控名单。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下同)要在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充分排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底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信息应包括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点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方式、项目以及联网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核暂缓情形。对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及时填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同时,指导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强化产污治污环节的过程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

  三、强化监督帮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工作,为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做好安装联网、问题整改和告警信息反馈。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的自动监测数据,应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标记。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分类分级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移送到位,并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我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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