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4000-2024-00029
  • 文号: 闽环保科财〔202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1-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考核奖励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02-02 14:56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闽委改〔2022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中用于考核奖励支出的资金管理,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3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项目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227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闽环保科财〔202317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考核奖励分配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争优争先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130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考核奖励分配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闽委改〔2022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中用于考核奖励支出的资金管理,激励引导有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3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项目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227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闽环保科财〔2023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考核奖励(以下简称考核奖励)是指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中用于对项目工作成效显著,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级荣誉的地区予以奖励的支出。

第三条 考核奖励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绩为先,突出成效导向;

(二)激励引导,体现奖优促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要求

第四条 项目工作成效分级分档进行奖励;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从2024年开始,择优选出3个设区市、3个县(市)进行奖励;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奖励从2024年开始,对获得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荣誉的地区进行奖励。考核奖励总规模不超过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的20%其中厦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根据当年资金预算予以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资金分配

(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

1.分配原则

从环境质量改善、典型示范引路等方面筛选确定奖励对象,自2024年度起,每年对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进行奖励。同时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补。

2.具体分配

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设区市、县(市),作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第(1-6)的,同时满足情形越多的地区,优先纳入激励候选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任一要素改善幅度大的地区;对于符合第(7)的,自动纳入激励对象。择优选出3个设区市、3个县(市),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1)全年空气质量指数在全国重点城市中排名前十且空气质量指数同比改善的设区市,或者全年空气质量指数同比改善幅度全省排名前三或全省排名前三且同比改善的设区市、县(市)。其中,设区市需同时满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低于全省平均浓度、没有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县(市)需同时满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15μg/m3

2)全年地表水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或地表水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排名居全国前30的设区市,或者全年地表水国考断面Ⅰ~Ⅱ水质比例首次达到100%的设区市,或者全年水环境质量指数同比改善幅度全省排名前三或全省排名前三且同比改善的设区市、县(市);

3)全年近岸海域国省控点位优良水质点位比例改善幅度全省前三的设区市;

4)全年生态质量指数同比改善幅度全省排名前三的设区市、县(市);

5)入选生态环境部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等优秀案例的设区市;

6)纳入生态环境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且顺利完成年度试点任务的设区市。

7)生态环境领域典型经验做法获得国务院大督查表扬,或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等获得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的设区市。

(二)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奖励

1.分配原则

2024年起,对2022年以来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荣誉的地区予以一次性资金奖补,示范带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各地推动实现全域美丽。本项奖励每年度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具体分配

1)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设区市(含平潭)每个奖励200万元;

2)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命名的县(市、区)每个奖励100万元。

3)获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命名的地区每个奖励200万元。

(三)项目工作成效奖励

1.分配原则

项目工作成效奖励按照“科学测算、按绩施奖、公开透明”的原则,自2023年开始,根据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上一年度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含EOD项目)策划申报评分情况进行分配。

2.具体分配

项目工作成效奖励包括EOD项目奖励及项目工作奖励,EOD项目奖励按EOD项目实质进展奖励,项目工作奖励按项目工作评分情况分档奖励。

EOD项目奖励:对入库(含中央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库和省级库),每个奖补50万元;入库两年内获金融支持并落地实施的,每个再奖补100万元;入库1年以内仍未获金融支持的,扣减50万元。

项目工作奖励:在扣除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奖励及EOD项目奖励后,剩余考核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工作奖励。每个地市基础奖励100万元,余下资金按照设区市上一年项目工作得分占总得分的比例进行测算,分三档各取三名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占比为50%30%20%。项目评分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测算。

第六条 考核奖励应用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与改善生态环境无关的事项。

第七条 获得考核奖励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 考核奖励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回收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评分标准

 

按各地申报的当年度中央及省级库项目(含EOD项目)进行累计评分,单个项目得分=A+B,具体如下:

(一)项目申报及入库情况,确定分值A

项目分类

分值A

入库(包括储备库、实施库)

6

修改后申报

3

淘汰

0

(二)投资额情况(入库及修改后申报的项目均可测算,淘汰库项目不计算),确定分值B

项目投资额估算(万元)

分值B

投资额>10000

4

3000<投资额≤10000

3

1000<投资额≤3000

2

投资额≤1000

1

 


 

 

 

 

 

抄送:福建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平潭综合实

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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