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经过清理,废止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