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环规〔2026〕3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凝聚全民共治力量,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增强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第十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的线索核实、案件调查、事实认定和奖励发放。

  第二章 举报

  第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抖音、快手、微博、微信视频号、小红书等各类自媒体作者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可在相关信息公开前进行举报。鼓励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举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是指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人员,包括从事管理、设计、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财务、安环、维修及其他岗位人员;相关知情人员,是指与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人员。

  第五条 依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难度、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小微民生问题线索、一般问题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三类,具体认定标准详见《有奖举报线索认定情形》。

  (一)小微民生问题线索:情节轻微、危害程度小的民生生态环境问题。

  (二)一般问题线索:日常监管中常见、属于常态化打击和防范范畴的一般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三)重大问题线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以来信、来访方式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公场所或指定信访接待点反映;

  (三)通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等相关举报渠道线上反映;

  (四)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七条 反映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来源合法,确保能够精准核查违法事实,需一并提供以下信息及材料: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违法主体、具体违法点位、违法时间及违法事实;

  (三)合法取得、客观真实的佐证材料,如现场照片、完整时序录像、录音、企业内部台账、监测数据、运行参数、设备启停记录等。

  鼓励群众通过“随手拍”等方式提供简易证据材料,拓宽社会监督取证渠道。线索及对应佐证材料在举报前,应未在网络平台、媒体或其他渠道对外公开过。

  第八条 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局管辖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线索。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效投诉渠道;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按普通投诉程序办理并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对反映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由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奖励,包括发放举报奖金、电话充值及同等价值等物质奖励,以及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 举报线索与查实违法事实基本一致、证据真实合法、不构成诬告陷害的,实行查实即奖。各情形奖励不重复叠加,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举报的,对应奖励金额按2倍计算,单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小微民生问题线索:举报小微民生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问题线索予以登记受理;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针对小微民生问题线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探索试行简易办理模式,举报人以“随手拍”等方式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举报线索事实的依据;确认违法情形客观存在且达到线索认定标准的,可以一次性发放50元固定奖励,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一般问题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不适用该简易办理模式。

  (二)一般问题线索: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先行发放基础奖励500元,后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再按处罚金额1%核算应发奖励,核算金额未超过500元的或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已发放的奖励不退不补;超过500元的,补发差额奖励。

  (三)重大问题线索: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先行发放基础奖励1000元,后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再按处罚金额1%核算应发奖励,核算金额未超过1000元的,已发放的奖励不退不补;超过1000元的,补发差额奖励。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追加奖励1万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追加奖励2万元。

  在办理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部门难以取得污染事件源头线索或者有效破案证据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线索或证据。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负责案件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开展线索核实、奖励定级、结果告知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案件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领奖金;逾期未领或因自身信息有误导致无法兑付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核实身份后,依法予以奖励。物质奖励应符合财务规定,鼓励采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优化领奖流程。鼓励推行无接触兑付,保障举报人安全、便捷领奖。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严格实行“一案一奖、首位优先”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仅对最先有效登记受理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违法问题办结后,再次发生全新同类或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再次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可依规正常申领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告知理由,做好台账记录: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辅助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奖励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已经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包括自媒体)曝光的;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举报人举报前已经立案、调查或处理的;

  (六)举报人以牟利为主要目的,无客观违法事实、仅凭主观臆断随意举报,或针对常态化轻微合规瑕疵大量举报,扰乱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秩序的;

  (七)举报人通过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等情节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其举报奖励资格。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协助支持企业维权,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捏造事实、虚假举证、敲诈勒索、干扰正常执法等方式骗取奖励的;

  (二)虚构、编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骗取奖励的;

  (三)利用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在举报后,阻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第十六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细化线索认定情形、适用范围及边界,规范受理、核查、兑付等流程。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审核拨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有奖举报线索认定情形

  附件

  有奖举报线索认定情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落实公众参与、多元共治、严惩重罚的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统一全省违法线索分类认定标准,规范举报奖励评定工作,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般问题线索和重大问题线索予以梳理列举。所列情形仅为典型示范指引,各地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执法实践、违法形态特点、区域环境风险与监管工作重点,进一步调整、细化认定标准、补充具体情形,确保线索分类科学、认定精准、适用规范。

  一、小微民生问题线索

  反映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为小微民生问题线索:

  1.居民小区、沿街商铺、零散工地周边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总量三立方米以上、十立方米以下,未及时清理,造成轻微异味、扬尘扰民的;

  2.生产经营相关主体堆放少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五立方米以上、十五立方米以下,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小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一般问题线索

  反映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为一般问题线索(第1项、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仅属地政府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监管处罚职责的,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1.未安装油烟净化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使用,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干扰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

  2.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工业噪声、恶臭异味超标扰民的;

  3.居民小区、沿街商铺、零散工地周边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总量十立方米及以上,或生产经营相关主体擅自倾倒、堆放、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十五立方米及以上,造成扬尘、异味扰民的;

  4.水、气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5.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6.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7.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或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控制装置的;

  8.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生产性污水,或违规外运处置生产性污水的;

  9.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备案,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

  10.未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无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使用无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未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风险管控措施的;

  11.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统计核算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送检样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要求加装、更换排放控制系统,或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3.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一般性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重大问题线索

  反映下列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为重大问题线索:

  1.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2.工矿企业未依法履行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修复等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

  3.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环评、监测、监理、验收、温室气体核查等环节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执法监管的;

  4.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调查、排放报告核查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二年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犯、或造成重大损失与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

  5.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三吨以上的;

  6.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重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或养殖等活动的;

  7.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8.篡改、屏蔽、拆除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生产、销售虚假排放检测、数据篡改装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9.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较大规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10.向水体排放、倾倒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化工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的;

  11.提供线索避免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未发现的肇事单位问题线索、证据的;

  12.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规模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犯罪的;

  1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长期大量偷排含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废水,构成犯罪的;

  14.提供线索直接破获跨区域、有组织的特大环境污染犯罪集团,或案件被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

  15.采取深层灌注、地下暗河等高度隐蔽手段非法处置剧毒、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对地下水及区域生态安全构成永久性重大威胁的;

  16.在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化工生产等领域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或群体性生态环境投诉的;

  1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严重破坏、重要生态功能严重受损的;

  1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域新设排污口的;

  19.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

  20.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碳排放核算、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样品送检、数据核查环节,蓄意篡改、伪造台账数据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骗取碳排放配额,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21.未依法取得配额、许可或备案,大规模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回收、销毁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违规使用淘汰类ODS,情节恶劣的;

  22.非法生产、排放、废弃处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未落实全链条风险管控要求,造成区域环境污染扩散或重大环境健康风险隐患的;

  23.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重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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