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
受理部门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内容 |
凌晨1点酒吧太吵 |
咨询时间 |
2025-02-08 |
回复时间 |
2025-02-13 |
回复内容 |
举报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所反映酒吧夜间营业噪音扰民问题,根据200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06〕218号)(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同意在漳州市芗城开展包括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附件中明确包括《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六十条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第四项涉及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同时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漳委发〔2017〕19号)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职责”第四项规定和《芗城区社会管理职能交叉事项分流处置细则》,您反映的噪声问题属于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电话为12345/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