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2年4月6日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四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根据尾矿所属矿种类型、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尾矿库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六条
第七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
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其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第九条
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河道湖泊行洪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尾矿库以及其他贮存尾矿的场所。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尾矿库配套的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并设置防漫流设施。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通过车辆运输尾矿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措施,防止尾矿遗撒和扬散。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口的流量计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
尾矿库上游、下游和可能出现污染扩散的尾矿库周边区域,应当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第十九条
排放尾矿水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放期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还应当每季度对受纳水体等周边环境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污染隐患排查。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环境影响和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的渗滤液收集设施、尾矿水排放监测设施应当正常运行至尾矿库封场后连续两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者产生的渗滤液不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库封场后,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继续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直到下游地下水水质连续两年不超出上游地下水水质或者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本底水平。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一)未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
(五)未依法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尾矿,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尾矿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尾矿,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三)封场,是指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对尾矿库采取关闭的措施,也称闭库。
(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包括尾矿库所属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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