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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_ 科技与资金信息_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08年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08-04-11 00:00 浏览量: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文件

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各燃煤电厂:
为做好2008年度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发布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和2008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现将《2008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省“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另行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今年我省申报中央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6个,流域污染治理等项目10个。为了更好的做好我省项目推荐申报工作,请各地认真对照中央指南要求,向省财政厅、环保局推荐1个适合本地并符合中央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申报的项目应为前期工作较好,环评、可研等资料齐全,配套资金已基本落实,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较大项目
2、关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今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含减排专项)主要支持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等八个类型项目,申请省级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请各地对照本指南确定的八个类型项目补助范围和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1)申报“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类型的,有关市、县、区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3个。
(2)申报“其他流域区域污染治理”类型的,有关市、县、区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1个。
(3)申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类型的,有关市、县、区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2个。
(4)危废、医废处理处置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本指南规定条件申报。
(5)申报“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和应用项目”以及“环保科技项目”的,由各设区市组织所辖县(市、区)推荐上报,每个设区市申报个数不超过5个,其中:“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和应用项目”3个,“环保科技项目”2个。
上述各项均实行一次性申报,分次申报或超过规定类别、数量申报的不予受理。申报补助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
附件:1、《2008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可从福建省环保局网站http://www.fjepd.gov.cn下载)。
3、《关于申报2008年度环保科研课题的通知》
附件1:
2008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2008年环保工作重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类型
(一)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1、补助范围: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龙江流域所在市、县(区),优先考虑列入政府整治计划内的项目,每个市、县(区)限报3个项目。
2、补助项目:
(1)工业污染治理及防治。重点支持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大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与防治项目。新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工业区未执行环保“三同时”的不予补助。
(2)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重点支持畜禽养殖集中区废物综合利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先进实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等项目。新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三同时”执行,不予补助。
(3)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及整治。重点支持建制镇饮用水源地监测与污染整治项目,以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湖库型饮用水源地调查、监测与整治项目。
(二)其他流域区域污染治理项目
补助范围及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五江二溪”(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龙江)外其他流域所在市、县(区)的水污染治理及防治项目,每个市、县(区)限报1个项目。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1、补助范围:“五江二溪”外其他流域所在市、县(区),每个市、县(区)限报2个项目。
2、补助项目:县、乡(镇)、村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创建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试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四)危废、医废处理处置项目
补助范围及项目:列入全国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规划内的项目。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补助范围及项目:补助按2008年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建设监控分中心、空气自动站的县级环保部门。
(六)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
补助范围及项目: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环境监测标准化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2008年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2008年通过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验收的设区市和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
(七)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补助范围及项目:污染减排、畜禽养殖业污染、水泥业粉尘、造纸黑液、印染污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以及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6.18”、“9.8”对接签约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和应用项目。
(八)环保科技项目
补助范围及项目: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申报2008年度环保科研课题的通知》(闽环科函[2008]14号)文要求申报。
二、支持方式
(一)拨款补助。对工业企业以外的补助项目,项目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联合下达的资金补助计划,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一次性拨付资金。
(二)先建(治)后补。对工业企业的补助项目,省级一次性将补助预算指标下达给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待项目建成或完工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给项目单位。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省属的,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需经主管部门或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
(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设区市所属的,通过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和环保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三)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乡镇所属的,通过所在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和环保部门备案。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类申报项目的材料均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1、正文:项目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资金补助文件(一式2份)和《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2、附件:为每个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一式2份)。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补助文件、《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类)申请表》;项目纳入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配套和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函;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辅助材料。
具体附件要求如下:
(1)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其他流域区域治理以及危废、医废处理处置项目
附件:该项目纳入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配套和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函;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环评批复。
(2)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附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函。
(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附件:2008年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自筹资金落实证明函。
(4)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
附件: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计量认证书或通过计量认证评审的报告;省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测、监察达标验收证明。
(5)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附件:新技术新工艺持有者与使用者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合作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项目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6)环保科技项目
附件: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申报2008年度环保科研课题的通知》(闽环科函[2008]14号)要求提供。
(7)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附件:按《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要求提供。
(二)各类项目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研报告批复复印件。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详细经费预算;项目实施后预计实现的量化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
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材料装订顺序
按项目申请单位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单位名称。
1.正文;
2.《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3. 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财政和环保部门申请资金的报告;
4.《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类)申请表》;
5.列入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6.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或竣工验收报告;
7.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配套或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8.污染企业关闭的证明文件、污染物削减的证明文件;
9.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辅助材料。
附表1: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2: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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