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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源头上削减养殖场粪污产生量_ 市县要闻_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源头上削减养殖场粪污产生量
来源:福建发布、福建机关党建 时间:2024-06-22 18:32 浏览量:929

  日前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举办了

  “争当机关强企先锋”

  主题实践活动

  活动组织了省农业农村厅等

  9个省直部门

  走进农业科研基地

  为涉农民营企业

  “面对面送政策”

  帮助企业

  深入了解政策、切实用好政策

  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赋能增效

  在此次活动开展前,省直机关工委开展企业“出题”、省直部门“答题”调研,向13个涉农企业了解收集“急难愁盼”需求事项,并反馈给省直部门认真研究,多方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其中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就

  “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革措施”

  进行了解读

  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从4个方面对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革措施作出解读

  一、源头上削减粪污产生量方面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实施“一禁、二表、三分离”(即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和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和吸收率。

  二、液体粪污发酵与贮存规范方面

  畜禽养殖场建设须满足液体粪污处理容量的贮存设施。贮存发酵容积与贮存周期是关键,满足技术规范后可有效降低粪污浓度,其中:敞口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90天,沼气工程发酵产生沼液用于还田利用的不低于60天。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防止利用雨天偷排漏排。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建设容积应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实现畜禽粪污零排放。

  三、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方面

  1.有充足的还田利用模式配套土地。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施用方法、施用时间、还田限量等须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要求,施用过程中粪肥不得形成地表径流直排外环境。

  2.规范养殖场外排废水或尾水监测。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消纳地的外排尾水,须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场消纳地尾水排放口,以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将养殖场排放情况纳入环境监管。

  3.严格外排废水或尾水执行标准。外排废水或尾水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浓度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

  四、畜禽养殖场(户)须注意事项

  1.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于自行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的,须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须配套粪污收集和暂存设施设备,确保粪污在第三方收集期间的存储容积。

  2.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或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3.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提前确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类型、粪肥施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同时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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