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现对政策中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的下放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下放背景
2010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不断加大环境保护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在充分考虑到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污染轻微且风险可控的实践基础上,已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事项委托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该事项自委托审批以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强化承接审批、风险防控和监管服务等能力,切实提升了企业群众就近办事的便利性、获得感。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号)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为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和厦门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赋予福州市、厦门市更大行政审批自主权,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二、下放内容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重新申领、延续、注销、补发权限下放由福州市、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核发。
三、监管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有效衔接
福州市、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等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工作落实。
1.明确工作责任。
2.做好工作衔接。
(二)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许可审批
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许可证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条件和办理时限,严格审批工作。福州市、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材料可提交电子版。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根据情况可组织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审查,开展现场核查。在材料审查中应聚焦重点,有的放矢,可根据日常监管实践,适当简化材料。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1.做好信息公开。
2.加强事后监管。
3.严肃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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