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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0-07-02 19:24 浏览量:945

闽环评审〔20205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石狮热电公司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019-350581-44-02-061561)位于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集控区,主要内容包括:新建124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33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硝、除尘装置及配套设施;现有275t/h1145t/h锅炉烟气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本工程建成后现有275t/h锅炉转为备用。本工程不新建供热管网。

该项目已经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闽发改网审能源2019229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辅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现有的275t/h1145t/h锅炉脱硝超低改造采用SNCRz工艺,沿用氨水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除尘利用现有的除尘设施,总除尘效率不低于99.9%;对现有脱硫塔提效改造,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技术,脱硫效率不低于98.5%。新增的1240t/h锅炉脱硝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NCR+SCR烟气脱硝工艺,以氨水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除尘采用超净电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协同除尘+湿式电除尘器,总除尘效率不低于99.95%;脱硫利用经提效改造的现有脱硫塔。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所有锅炉均利用现有高度为80m的烟囱排放烟气。在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增设3套微雾降尘系统。严格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原辅料运输应符合清洁运输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边界外5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目标。

2.水污染防治。完善“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优化分质回用工艺,提高回用率。锅炉补水处理系统增设超滤反渗透装置,减少酸碱废水产生量。脱硫废水、煤泥废水、反渗透浓水、锅炉排污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化水楼酸碱废水经中和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剩余部分、以及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统一排入大堡集控区污水管网,进入南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进一步完善厂区现有分区防治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维护,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3.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加快现有工程主要噪声源整治,提高对现有的汽机房、锅炉房、除氧煤仓、除尘风机、空压机房、供热管网、辅助车间、排气口等隔声、吸声、消声的效果。对本工程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新增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减轻非正常排气偶发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并对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的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事故备用灰场临时贮存。事故备用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各类危险废物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利用,收集、贮存、转移过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5.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油罐区、氨水罐区、事故应急池等风险防控、监控措施,加强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运行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开展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建立与园区、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6.排放口和环境监测。规范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并设立标志牌。锅炉烟气等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7.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三)污染物排放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化水楼酸碱废水经中和分别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等要求后,统一排入南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他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改造完成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降到113.81吨、162.58吨、32.51吨、3.44吨、0.27吨以下。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在改造工程投产前,按相关规定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开展本工程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7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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