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26-00088
  • 文号: 闽环保议〔2026〕5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5-27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06-03 12:58

  答复类别:B类

姚志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碳账户体系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057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通过碳市场交易机制、低碳试点探索实践等方式,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双碳”目标实现。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聚焦产业升级,加快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先后推动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优化能源结构,积极稳妥推进化石能源消费总量下降,合理控制煤电规模和发展节奏,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支持发展海上风电、太阳能光伏等清洁能源,不断提高清洁能源发电比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节能减碳为导向,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从源头严控“两高”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低碳交通运输,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加大湄洲湾、古雷、罗源湾等沿海产业园区“公转铁”力度,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二)发挥碳市场作用,助力重点排放单位绿色低碳转型

  作为全国8个试点省份之一,我省于2016年底建立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电力、钢铁、水泥等9大行业300余家年碳排放量1.3万吨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市场管理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碳配额登记与交易账户。截至2025年底,市场已平稳运行9年,通过碳市场交易的激励和约束,有效推动重点排放企业重视和主动采取减污降碳行动,加快企业绿色转型。同时,创新开发福建林业碳汇(FFCER)交易产品,建立非重点排放单位(即碳汇持有者)登记与交易账户,共签发三明、南平、龙岩等老区苏区FFCER项目22个,碳汇量302万吨,累计成交金额6500多万元,推动工业反哺林业,激发全社会减排积极性。

  (三)坚持普惠共享,持续拓宽绿色低碳发展路径

  2021年11月,我厅联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8部门制定《福建省大型活动和公务会议碳中和实施方案》,推动省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公务会议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截至2025年底,依托我厅“八闽碳惠”平台,共完成全省63家单位101场会议活动的碳中和,抵消碳排放量约1300吨。2024年12月,我厅联合省发改委印发《福建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聚焦绿色办公、低碳生活领域,统一部署和规范实施全省碳普惠工作,提出健全碳普惠数字化管理手段,依托福建省碳市场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八闽碳惠”功能应用,鼓励福州、厦门、南平等地先行先试,推动建立个人碳账户、单位碳账本,激励和调动全社会节约环保、绿色低碳生活的积极性。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将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持续深化碳市场试点,加快推进碳账户体系建设,加强探索实践创新,将“碳账户”建设作为有力抓手,积极助推绿色低碳发展。

  (一)强化顶层设计研究。会同发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完善碳账户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碳数据共享能力,为碳账户体系顶层设计提供技术支撑,科学规范、有序推进碳账户体系建设。

  (二)深化碳普惠试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扩大”的原则,推动各类碳普惠应用场景试点建设。依托“八闽碳惠”等平台,探索以激励公众减排为主的碳普惠市场,建立个人碳积分账户,拓宽消纳渠道,助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拓宽金融应用场景。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探索建立碳账户与绿色金融联动机制,推动碳账户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取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凭证,充分发挥碳市场活力,挖掘个人碳普惠价值,激发企业和个人减排意愿。

  (四)鼓励厦门等地先行先试。支持并指导厦门等地在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账户场景应用、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等方面先行突破,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探索市场化激励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全省碳账户体系建设提供实践典范。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徐  威  魏良栋

  联 系 人:冯东俊

  联系电话:0591-88367170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

  作委员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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