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旅游文体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部署和省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提升百姓生活品质,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1年5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请各地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各部门联动配合体系,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切实解决城市夜间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夜间声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文明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坚持“源头管控、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严格执法”原则,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具体任务》(附件1)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城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严格审核发放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加大夜间建筑工程施工管控力度;强化夜间施工现场检查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在建工地噪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实施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协调。
(二)推进城区夜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重点整治夜间商业经营活动使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露天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夜间噪声超标或超时经营等行为;严格管控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健身操等夜间噪声扰民的行为,合理规划活动区域,设置活动时间、音量控制公告牌,试点安装噪声自动监控显示设备;开展住宅小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整治。
(三)加强城区夜间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治理。依法科学划定车辆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段;督促机动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依法查处乱鸣笛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道路流量,在重点路段推进隔音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四)强化城区夜间工业噪声污染监管。在城区范围内严控高噪声项目审批,建立企业噪声管理台账,依法查处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督促企业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夜间生产时间,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时间和任务安排
专项行动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9月30日,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准备阶段(5月20日-6月15日)。各地围绕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商业活动、餐饮和文化娱乐、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牵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任务,实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各部门依托“12345便民服务热线”,按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于6月15 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集中整治攻坚阶段(6月16日-9月15日)。各地对辖区内城区建筑施工单位、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场所、沿街商铺、重要交通节点等噪声多发地逐一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加强对敏感区域周边的噪声检查监测,对边界噪声超标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热点、难点问题,视情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收集汇总工作开展情况(附件2)以及优秀典型案例,每月10日和25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向社会公开。
(三)巩固提升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问题反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收集相关部门工作成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并于9月25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和长效管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集中攻坚与常态整治相结合,持之以恒解决城市夜间噪声扰民问题。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在履职过程中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严格按规定追责。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严格落实“点题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实行“一月一会商、一月一通报”制度,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对身边噪声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同时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属地管理优势,借力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拓宽数据获取渠道,促进各部门紧密配合和通力协作,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宣传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具
体任务
2.“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
展情况每月调度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
行动具体任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公安、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应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部门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方式开展噪声“测管联动”,依法查处发现的噪声污染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各地依据地方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噪声整治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进一步强化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改善城市夜间声环境质量。
一、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治理方面
(一)严格施工审批。严格审核发放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许可文件应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和减振降噪措施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尽量采取昼间连续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扰民。(各地相关部门按属地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建筑工程项目夜间施工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督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并将工程施工时间、审批许可、降噪措施、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及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等内容汇总形成管理台账,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告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施工内容、监督电话等信息;加强对群众投诉反映的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声开展执法监测,推进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或群众反复投诉的在建工地安装噪声自动监控和显示设备。
(三)依法查处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建立施工噪声投诉、违法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施工噪声查处情况纳入施工单位日常考核。
(四)建立协调机制。指导施工单位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建机制,在做好噪声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夜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方面
(一)整治商业活动噪声。对城区内商业经营活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执法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做好减振降噪措施,对其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二)查处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对酒吧、KTV、歌舞厅等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核查是否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重点整治夜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况,对其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督促经营者合理控制营业时间,采取配套建设隔音板、减震垫等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三)严控公共场所噪声。严格管控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开展广场舞、健身操、露天KTV以及网络直播唱歌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对辖区内存在噪声扰民问题的广场舞、健身操等活动进行全面摸排,并就场地位置、活动规模、活动时间及噪声投诉情况形成管理台账;属地执法部门应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鼓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合理划定活动区域,设置活动时间、噪声音量控制等公告警示牌,试点安装噪声自动监控显示设备,提醒参与者控制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四)整治居民区生活噪声。推动执法部门、街道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饲养动物、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社区相关管理人员,并根据管理规约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依法予以查处。
三、夜间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治理方面
(一)加强规范鸣笛管理。依法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以及相关路段和时段限行或禁行高噪声车辆类型,并向社会公告,在重要路段设置禁行、限行、禁鸣交通标识标牌,督促机动车辆在城区夜间行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减轻鸣笛噪声;敏感路段和区域可试点安装“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加强对机动车乱鸣笛、长鸣笛、无故鸣笛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落实道路降噪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的特殊时段依法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等);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
四、夜间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方面
(一)严格项目审批。在城区范围内严控高噪声项目审批,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噪声重点针对性论证,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排查向城区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同时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