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5-00060
  • 文号: 闽环评验〔201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5-05-1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1,4—丁二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15-06-05 11:22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3万吨/年1,4-丁二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湄氯化政〔2015〕34号)以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验收意见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1,4-丁二醇项目位于泉港区前黄镇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万吨/年甲醛装置、1800吨/年氢气提纯及压缩装置、1万吨/年乙炔发生装置和3万吨/年1,4-丁二醇装置以及罐区和灌装站等辅助公用工程设施。2006年7月,原福建省环保局以闽环保监〔2006〕70号”批准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成后,由于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未落实,导致无法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2013年4月24日,考虑到与项目生产装置相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基本到位,依据现场验收检查情况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我厅以“闽环评验〔2013〕6号”同意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

依据泉港区政府《关于同意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1,4丁二醇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的报告》(泉港政综〔2015〕29号)和泉州市环保局《关于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1,4—丁二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泉环保〔2015〕29号),目前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电石发生装置区外150米、甲醛贮罐区和干煤棚外100米、丁二醇装置及贮罐区外50米,以及高纯盐酸和电解车间外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已无居民住宅,本项目已基本落实了相关后续整改要求。为此,我厅同意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1,4-丁二醇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为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环境应急处置能力,你公司要充分吸取近期省内化工企业突发事件的事故教训和处置经验,进一步考虑论证极端情况下环境应急系统能力,强化环境应急池建设,完善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物质储备;进一步核查、健全全厂氯气监控和报警体系建设,完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联防联动,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相应预案和措施,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2.提请并配合当地政府继续推进北面厂界外50米范围内1户居民住宅的搬迁,并做好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增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请泉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以上要求。本该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工作由泉州市和泉港区环保局负责。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泉州市环保局,泉港区环保局,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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