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124
  • 文号: 闽环辐评〔2026〕4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7-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福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放射性药品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08-17 08:32

福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福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放射性药品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为:福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在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B09栋101号厂房五层内,建设放射性药品暂存库,用于放射性药品的临时暂存,贮存、销售Lu-177等17种放射性药品,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9.25E+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根据报告表结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审核意见,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工作场所中监控系统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配备相应的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性药品使用台帐。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公众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出现重大变动的,应重新向我厅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辐射环境监

  督站,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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