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125
- 文号: 闽环辐评〔2026〕4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7-29
- 有效性: 有效
漳浦县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漳浦县医院新建核医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拟在本院内北侧空地新建一栋教学科研楼(地上6层、地下2层),新建核医学项目,具体包括:新增1台PET/CT设备和1台SPECT/CT设备(均为Ⅲ类射线装置),配套使用Tc-99m、F-18、Ga-68、I-131、Sr-89、Sm-153开展诊断和治疗;为PET/CT配置2枚Ge-68校准源(Ⅴ类放射源)。利用Sr-90/Y-90放射源(Ⅴ类放射源)进行敷贴治疗。本核医学项目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69E+09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根据报告表结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意见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要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监督区边界要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各工作机房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核医学科内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路径;PET/CT和SPECT/CT应设置门-机-灯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机按钮、监控及对讲系统等,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做好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及其家属的辐射防护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其辐射防护意识;加强对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的监督管理,防止在院内产生不必要的交叉照射,且应书面告知其出院后的辐射防护相关要求,尽量减轻对家人和公众的影响。
(四)核素治疗区域、注射分装区域放射性废液排入教学科研楼地下二层长半衰期衰变池,暂存需超过180天;SPECT/CT区域和PET/CT区域放射性废液排入教学科研楼地下二层短半衰期衰变池,暂存需超过30天。放射性废液衰变后,经监测满足国家排放管理限值后方可纳入医院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品和通风系统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各场所衰变桶,定期收集至污物间贮存衰变。含Tc-99m、F-18、Ga-68、Sr-89、Sm-153的放射性废物应在衰变桶中存放30天以上;含I-131的放射性废物应在衰变桶中存放180天以上;甲癌患者使用过放射性废物应在衰变桶中存放1个半衰期以上;上述放射性废物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要求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垃圾处理(废活性炭滤芯解控后按照危废进行处置)。
(六)核医学科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应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七)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的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的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出现重大变动的,应重新向我厅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至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请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长润安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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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