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147
  • 文号: 闽环辐评〔2026〕6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9-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10-20 16:38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内容:依托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号楼(外科病房大楼)4层核医学科,进行Y-90核素和Tc-99m核素的分装、抽取、活度测量、贮存,注药后患者SPECT/CT显像扫描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暂存等诊疗相关活动。其中注药后患者SPECT/CT显像扫描依托1号楼4层核医学科现有的Discovery NM/CT 670型SPECT/CT机开展。治疗手术场所依托1号楼2层介入导管室介入(2)室;Y-90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2E+8Bq,Tc-99m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48E+6Bq。将7号楼(门急诊综合大楼)16层东南侧床号01-03、04-06肝胆胰外科二病区两间病房设置为本项目Y-90患者专用病房。1号楼4层核医学科现有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54E+9Bq,核医学科增加Y-90核素和Tc-99m核素用量后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66E+9Bq,仍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二、根据报告表结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意见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满足辐射防护要求。依托的辐射工作场所的控制区和监督区划分保持不变,新增的辐射工作场所和病房应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落实严格的分区管理。辐射防护屏蔽、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应加强维护管理。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性药品使用台账;严格按照《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要求,落实各项放射性废物处置措施。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等规定和报告表预测结果,本项目公众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项目出现重大变动的,应重新向我厅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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