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4100-2026-00084
- 文号: 闽环保大气〔2026〕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5-21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重点排放单位,各核(复)查机构: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2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我省2025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重点排放单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强化对碳市场月度存证资料初审、问题线索核实等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全力配合核(复)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技术审核工作(任务分配详见附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三、各核(复)查机构要按照核查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守保密纪律,核查结果须经重点排放单位盖章确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核查报告应于6月15日前提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钢铁(长流程)、水泥、铝冶炼企业核查报告应于7月10日前提交,其余核查报告应于7月31日前提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企业复查报告应于6月25日前提交,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钢铁(长流程)、水泥、铝冶炼企业复查报告应于7月25日前提交,其余复查报告应于8月15日前提交。
四、本次碳排放核(复)查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各核(复)查机构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核(复)查人员在核(复)查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冯东俊、肖盛、易锦华
联系方式:0591-88367170、88360282、87272719
附件:核(复)查任务分配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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