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20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94家)和变更企业名单(65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 限期完成审核
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清洁生产相关信息;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切实加大指导、督促、检查力度,推动企业“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要求,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审核结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企业予以处罚。
附件:1.2020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变更企业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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