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废止。
请问:新颁布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有哪些关注的重点?
答:主要应关注以下一些重点:
1.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哪些?
记住4+2:水、气、声、土+地下水+环境风险
2. 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是水、气、声重点排污单位吗?
可以的。
3. 哪级主管部门确定名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同时,还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可以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4. 什么时候确定名录?
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名录按年度调整、发布。
5.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是重点排污单位吗?
是的,依照规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6. 哪些行业或者类型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这个文件吗?
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陶瓷、耐火材料行业;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石油开采、石油加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尾矿库;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场;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大中型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企业;涉镉排放企业。
7. 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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