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对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进行了哪些细化和明确?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1-13 17:14

  为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2022年12月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废止。

  请问新颁布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对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进行了哪些细化和明确?

  答:《办法》对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更容易执行,导向也更加明确。共有七项规定,分别为: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市级生态环境局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四)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五)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六)市生态环境局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各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2022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七)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