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极端危害性。2016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了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重要统计文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这些都为维护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也对依法治统,维护统计工作法治化和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精神,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实施的《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全国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中普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中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基本原则。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开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三)规范种类。《实施办法》主要对九类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主要包含: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违法从事涉外调查活动。
(四)裁量标准。除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和违法从事涉外调查活动之外的其他六类统计违法行为主要从违法次数、违法情节、以及对工作正常开展是否造成严重影响等方面考量裁量权。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主要以违法比例大小考量裁量权,违法从事涉外调查活动主要以违法所得数额考量裁量权。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主要以违法比例、违法比例与违法数额相结合的两种方式考量裁量权。
(五)重点条款。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基准为《实施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不真实统计资料分为价值量指标与非价值量指标等其他数量指标。价值量指标是指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统计指标,如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非价值量指标主要指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统计指标,如从业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涉及非价值量等其他数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主要以违法比例大小考量裁量权。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涉及价值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以违法比例与违法数额相结合的方式考量裁量权。其中第十条 “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比照该条第一款(三)(四)(五)项中“违法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所对应档次的违法数额,降低一档处罚。
(六)实施时间。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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