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等文件以及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渔业局制定《福建省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养殖尾水治理,进一步推动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水平。
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是在海水高潮线以上建造养殖池塘开展高密度养殖,是我省沿海陆基海水养殖的主要生产方式之一,大部分设置不规范,养殖尾水未经处理达标直排,且排水量大、污染物浓度高,对近岸海域水质影响较大。问题集中在以下3方面。
1.养殖底数不清,手续不齐全。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基本无用海手续、无养殖证,无环评及排污口设置手续的现象,地方生态管理部门难以获得辖区内养殖场数量及养殖场规模等基本情况。
2.无序开发,基础设施弱。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养殖取、排水管道随意铺设在入海沟渠或沙滩上,排污口设置不合理等,导致入海河流沟渠“黑、臭”,优质岸线“脏、乱、差”。
3.换水量大,污染物浓度高。提水式海水养殖中、后期换水量大,每亩每天约360m3,总磷和总氮浓度最高可达3.6mg/L和15.1mg/L。由于基本无尾水处理设施,在部分区域聚集分布着5000多亩提水式海水养殖,换水时短时间内将有上万吨高浓度养殖废水进入近岸水域,加剧了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的恶化程度。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提水式海水养殖排放口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按照“清退取缔一批、改造治理一批、转型升级一批”原则,根据规模大小以及分布特点,因地制宜分三类积极推进提水式海水养殖集约化发展,加快推动养殖尾水分类治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改善。
三是坚持生态治理、绿色发展。鼓励立体养殖、生态养殖,采用生态净化模式治理,治理过程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制剂(尤其是易产生次生风险的药剂),积极稳妥推动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是坚持统一布局,规范管理。因地制宜开展提水式海水养殖向园区化、规模化、生态化转型,试点推进养殖聚集区统一规划进水,集中排水建设。
三、主要内容
全文主要分为总体要求、治理目标、治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4个部分,以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为目标,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原则,开展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分类治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第二部分治理目标。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关于(GB 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先行提出总磷作为控制指标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考虑到我省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即将出台,有必要提醒引导养殖户提前与地方标准衔接,在安排设施场地和选择尾水治理工艺时应当考虑总氮、总磷、COD等污染物治理需要,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投资,或者设施不匹配导致长期超标的现象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各地完成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达标任务时间表:2023年底前,沿海县(市、区)完成1-2个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模式试点,并对试点成功的治理模式进行推广,加快治理进度,漳浦县要启动赤湖镇旧溪周边以及六鳌乡提水式海水养殖聚集区尾水分类治理,统一规划给排水设施建设;2024年基本完成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治理;2025年完成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扫尾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效。
第三部分治理重点任务。按照“清退取缔一批、改造治理一批、转型升级一批”原则,积极推进提水式海水养殖集约化发展,加快推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改造。
一是组织调查摸底,摸清提水式海水养殖底数,建立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台账。
二是严格空间管控,全面清退养殖规划外和其它禁止养殖区域的提水式海水养殖养殖场,做到“清退取缔一批”。
三是推进科学治理,根据规模大小以及分布特点,分自主建设类、集中建设类、严格管控类等三类推进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治理,做到“改造治理一批”。
四是推动绿色转型,加快推动提水式海水养殖向园区化、规模化、生态化转型,实现海水养殖业迭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做到“转型升级一批”。
五是强化执法监督,持续加强全过程监管,紧盯关键对象、要害节点,加强联合执法、协同执法,依法依规加大对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美丽海湾建设。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强化技术支撑和加强宣传工作等4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治理任务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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