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5-00040 备注/文号:闽环保议〔2015〕1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5-04-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4-07 11:39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何宝平等代表:

《关于请求省政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建议》(第10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既要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又要在区域内将责任落实到人”的建议

我省河网密布,12条主要河流中,闽江、九龙江、敖江跨及不同设区市,汀江流域还跨省流向广东;此外,近年来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呈增多趋势,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用水主体与水源地保护主体分离的现象,造成流域、区域间矛盾愈发突出。针对此现象,省政府近年来相继建立“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与“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4年,为进一步推动流域管理机制从“九龙治水”集中向“一龙治水”转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并指定省政府三位副省长分别担任闽江、九龙江、敖江三条跨设区市河流的河长,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分别作为三条河流的省级联系部门。汀江、晋江、赛江、龙江、木兰溪等流域则分别由流域所经的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并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联系部门。《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设河段长,村级(居委会)设专管员;河长、河段长作为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并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联系部门具体承担协调、巡查的职责。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履行闽江流域“河长制”联系部门职责,配合河长加强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协调力度;同时加强水环境监测巡查工作,积极配合其他流域“河长”及联系部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努力形成跨行政区域协调有力、河段保护责任落实到位的流域整治工作机制。

二、关于“全方位防护、多层次监管”的建议

饮用水从“水源头”到“水龙头”涉及多部门职责,环保部门主要职责是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与整治。多年来,我省环保部门将水源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及生态省建设的重点,推进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一)严守水源保护区红线管理

我省自2001年起组织划定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目前已基本完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省政府累计批准划定了710个水源保护区,其中县级以上138个,乡镇级572个;出台《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与取消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各地为新建项目让路而调整或取消水源保护区的行为;在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时,省政府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纳为陆域九大生态红线之一,严格审核现有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在此基础上,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项目布局文件规定,严格涉及水源地项目环评审批,严控影响水源地的项目建设。

(二)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

一是加大水源环境监测力度。环保部门对集中式水源地开展定期监测,2015年起,设区市级水源地每旬监测1次,县级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对乡镇级集中式水源地,每年至少监测1次,部分有条件的乡镇加密到每季度1次。逐步推进重要水源地水质109项全指标分析,设区市级水源地每年开展1次全分析,县级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

二是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我省2007年起组织开展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工作,近年来每年开展县级以上水源地的环境评估。通过分析水源水质、保护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及环境风险等情况,综合评价水源地环境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督促整改。

(三)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

一是将水源保护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2008年,环保部门组织各地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各个水源地的整治任务。当年起,省委、省政府连续5年将水源保护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设立省级饮用水源专项资金,引导各地实施水源地保护规划。至2014年底,省级财政共投入9000万元,带动各级财政投资约13亿元,完成工程项目269项,搬迁、关闭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的排污单位近6000家、居民700多户。

二是督促各地加快水源地环境整治。环保部门每年将评估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各地要求尽快整改。2014年,还通过省级环保挂牌督办、提交省政府明电通报等形式,督促地方政府尽快整改,一批市级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取得阶段性进展。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推进流域及水源地环境整治,合理运用约谈、限批等措施和流域生态补偿等考核奖惩机制,督促地方政府解决水源地环境问题,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三、关于“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关于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多年来,环保部门注重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一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要求,在省政府批复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规范建设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碑、交通警示牌,明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及法定管理要求。二是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以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宣传节点,向公众宣传我省实行“河长制”举措、新环保法施行及环境污染案件处置情况,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宣传舆论环境。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环保宣教特别是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互动,提升环境宣传教育实效。

(二)关于完善环保法律法规

我省高度重视水环境整治工作。一是强化水环境执法检查。2002年起,我省持续开展水质安全专项检查,全面取缔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及采砂、开矿活动,严禁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2014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8033人次,检查企业17714家次。二是督促整改水环境问题。2014年,对145个突出水环境问题进行了8批次省级挂牌督办,全省立案处罚违法案件1807件,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52件,加强环境执法震慑力。三是推进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2011年,在总结我省多年流域整治经验的基础上,我厅草拟《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并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出台,通过立法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适应我省实际更明确的管理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里的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环境执法工作,让环境守法成为社会各界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

 

领导署名:杨荣郎

联 系 人:陈  悠

联系电话:0591-8836716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份),福州市人大常委会(1份),省政府督查室(2份)。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