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6-00044 备注/文号:闽环保议〔2016〕17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6-04-1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14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0 04:1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省住建厅:

《关于推广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的建议》(第114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 号),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厅根据环保部门的职能分工,协同住建等部门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集、处置服务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积极配合经信、住建等相关部门,参与餐饮业环境专项整治,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处理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餐饮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工商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特种经营许可证。二是指导督促基层环保部门严格落实餐饮企业的环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按照餐饮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要求餐饮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要求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期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编制环评或者未办理环评审批的,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下一阶段,我厅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服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杜绝餐厨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督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处置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三同时”建设,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在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敦促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按环评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二、构建餐厨垃圾有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按照要求,及时通报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情况;二是根据环保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经常性检查,通过检查掌握餐厨垃圾处置情况,及时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设施,提高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三是加强公众监督,强化日常监管,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按规定排放、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私自非法倾倒餐厨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罚;五是配合住建部门督促除厦门、三明外的其他城市开工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评报批方面积极主动服务,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三、加强宣传,提高餐厨垃圾科学处理的社会参与度。积极配合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平台,加强餐厨垃圾等方面知识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重要性,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统一收集,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

 

领导署名:朱  华  杨荣郎

联 系 人:何  伟

联系电话:0591-88367075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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