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6-00048 备注/文号:闽环保议〔2016〕2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6-04-2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05 04:2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省住建厅:

《垃圾焚烧处理产业应规范发展》(第123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垃圾焚烧处理是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垃圾得到规范焚烧与处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有关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加强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一、关于坚持垃圾分类

我们认为,垃圾分类回收是最终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垃圾的关键环节,对于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2009年,我省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就提出,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运输,推行生活垃圾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推行使用封闭式收运车辆;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2011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又进一步要求福州、厦门市要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到2025年,全省城市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为此,我们将积极配合住建等部门,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二、关于准入门槛从严

我厅将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制订垃圾焚烧行业的相关准入政策,在按照BOT、PPP等模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垃圾焚烧产业发展中,进一步规范相关的行业准入要求。

在环保方面,环保部门将严把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在审批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环评文件时,要求项目建设不仅要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还要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以及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同时,要求项目环评文件要合理确定项目与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对象之间的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能按照环保规范来开展建设。

三、关于规划选址公开

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较为敏感,国内其他一些地方曾发生多起垃圾焚烧厂建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我省环保部门在审批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环评文件时,严格按照环保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及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垃圾焚烧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周边群众反映的不同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关于技术严格把关

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环保部新修订并颁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新标准参照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垃圾焚烧污染控制要求,二噁英排放限值从1.0ngTEQ/m3调整到0.1ngTEQ/m3,其它污染物排放限值也作相应的从严调整。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配置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为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执法依据。下一步,我厅将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检查,确保环保各项技术要求得到落实。

五、关于流程全程监控

环保部门已按照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相关垃圾焚烧企业进行常态化的全程监控,并将渗滤液、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列为监管、考核的重点内容,在后续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强化全过程的环境监管。

六、关于发展民间监督

按照日常环保执法监管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充分发挥环保12369投诉热线的作用,督促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单位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安全处置垃圾,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处罚。

下一阶段,我厅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坚决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和造假行为、督促垃圾焚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要求垃圾焚烧企业除在线监测污染物因子外,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其它污染物因子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三是继续发挥民间环保志愿者组织的作用,鼓励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定期向公众开放,一方面开展宣传,一方面接受公众的监督。

 

领导署名:杨荣郎

联 系 人:何  伟

联系电话:0591-88367075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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