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平代表:
《关于工业园区小微企业有关环保问题的建议》(第1612号)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项目环评阶段,对排放量微小的企业,由县(区)环保部门在辖区内调剂,免于购买排污权”的建议
2016年11月,根据国家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对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以及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因此,对于排放量微小的企业,也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购买排污权。
当前,对排放量微小的企业,如何便利、快捷、优惠取得排污指标,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一个新课题。我厅将加强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沟通与联系,科学制定或调整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同时,我厅也将加强与省海峡排污权交易中心的联系,对排污权交易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由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刚开始实施,我厅将与省发改、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配套政策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小微企业在购买排污权程序、效率和税费上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对排放量微小的企业,污水排放由园区有偿集中处理,即可保证达标排放,又能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
建立工业集中区,除便于工业企业优势互补和集聚发展外,也可充分发挥工业园区集中治污的优势,降低工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废水治理成本,做到污水达标排放。2012年2月实施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2015年6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
因此,在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中,我厅高度关注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4年7月,我厅与省商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省级以上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工业园区在开发过程中同步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同时,我厅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进行审查时,也明确要求园区管委会要加快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并具备接纳处理污水能力前,应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以促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三、关于“环保验收中的“应急预案”,每家企业需备有应急水池,建议由园区统一规划设置,或几家企业联合设置,即可节省投资和土地,又可降低水池带来的安全隐患”的建议
由于我省大多企业沿江、沿河、沿海而建,许多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就分布在上游的河流两岸,对水环境安全方面带来一定的隐患。近几年,部分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就与企业未按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有关。因此,应急事故水池作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的重要应急设施,能够为整个应急响应留有时间与空间,在预防和降低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应急事故水池要科学合理建设。在目前环境风险应急监管工作中,我们指导化工企业、大量使用化学品的企业以及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为主的高环境风险企业,要求其按照“应急预案”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同时,考虑到节省投资和土地,又可降低应急事故水池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我们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时,要求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规模、布局和地形地貌,统一规划,科学建设相互联通的园区公共应急事故水池,来服务园区企业。通过以上措施,尽可能既减少企业负担,又能满足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
综上,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对小微企业排污权优惠、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以及事故应急蓄水池建设建议,进一步优化环保管理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朱 华 黄书林
联 系 人:黄俊铭
联系电话:0591-88367061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份)。漳州市人大常委会(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