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52
  • 文号: 闽环保议〔2017〕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7-05-09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05-19 13:01

 

陈忠等代表:

《关于开展企业〈环保法〉培训整改的建议》(第1303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深入学习,重点理解把握,全员共同参与”的答复

《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具有深远意义。深入学习贯彻《环保法》,是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举措。特别是《环保法》修订出台后,我厅高度重视,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编印环保法律汇编,组织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保法》学习培训,向全省企事业单位法人印发“致企业公开信”,并致函各市县党政一把手,重点介绍新修订的《环保法》新规定。此外,各地环保部门结合“世界环境日”等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向企业生产经营者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企业各级员工要积极学习新《环保法》,组织专题学习,邀请有关专家解读,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重点内容等。我们认为,该建议十分合理且必要。企业自主开展《环保法》学习活动,充分体现了企业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增强落实守法主体责任的使命感,值得全社会借鉴学习。

今后,我们将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编制环保法律法规汇编等学习文件,组织全省环保系统的环境法治培训讲座。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推动《环保法》进企业、进生产,对企业自主开展《环保法》学习给予支持和帮助,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共同构建社会共治的环保大格局。

二、关于“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的答复

对于《建议》中提出“要大力支持、督促企业开展宣传工作”,近年来,我厅不断加强环境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开展各式各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深化主题宣传。结合“世界环境日”“国家宪法日”等活动,采取宣传讲座、发放法律单行本、印发宣传刊物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二是强化媒体宣传。通过《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等纸质媒体,开展环保监管执法专题报道;加强与福建电视台《新闻启示录》栏目合作,推出生态文明建设等宣传视频;在我厅“两微一平台一终端”上,全方位地宣传我省环保法律政策、体制创新、监管执法等成效。三是开展特色宣传。精心选取一些典型执法案例,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曝光,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警示教育。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宣传合作,构建完善新媒体宣传平台,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融合的新机制,全方位、多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工作,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推动环保法律法规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适时举办环境法治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关于“加大力度推行节能环保各类奖惩政策”的答复

近年来,我省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一是出台激励政策。制定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政策,正面激励、助推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二是实施项目带动治理。加大环保重点领域投资力度,通过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包等项目建设带动环境治理。三是加强执法监管。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清水蓝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完善环境网格监管,加大污染源巡查,有效遏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加强排污费征收、自动监控数据监管等,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今后,我省将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完善激励配套政策,促进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将环保项目资金重点向环境治理领域倾斜。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深入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有关部门继续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加快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领导署名:朱  华  郑志忠

联 系 人:陈  捷

联系电话:88367008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份)。莆田市人大常委会(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