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53 备注/文号:闽环保议〔2017〕17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7-05-1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0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19 01:03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张锦川代表: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第1400号)收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城市垃圾分类是垃圾末端处理的前提,垃圾分类回收是最终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关键环节,也是市民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住建部门在福州、厦门等地的229个小区和214家单位开展了试点工作,为试点小区家庭配置分类收集袋(桶),楼道、绿地等公共场所配置分类收集箱,优先推行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干湿分离,收到一定成效。环保部门也积极配合,广泛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工具,以及“福建环境”微博微信,宣传垃圾分类有关知识,积极引导广大居民逐步养成垃圾主动分类的良好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虽然我省的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已在福州、厦门等地开展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家和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总体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明确要求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为此,环保部门将积极配合发改、住建等部门,尽快修订并出台《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将垃圾分类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落实,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下一阶段,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在《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中,将垃圾强制分类纳入其中,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推动垃圾强制分类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是持续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近期,按照国家要求,配合住建部门,在福州、厦门等城市持续开展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从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分类着手,采用分区、分时、分类等措施,实行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在垃圾分类中,注重从家庭垃圾的“干、湿分类”入手,将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干垃圾分开,在有条件的居民家庭推广使用粉碎机,实现源头减量。

三是完善再生资源利用回收体系建设。配合商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要求,对回收利用价值高的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电子电器设备等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支持企业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体系,支持“以旧换新”“押金返还”等方式提高此类废物的分类收集率和回收率。继续贯彻《福建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已累计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件51023(台)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建设。

四是创新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配合发改、住建部门制订激励政策,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扶持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

五是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朱  华    徐  威

联 系 人:何  伟

联系电话:0591-88367050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份)。泉州市人大常委会(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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