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54 备注/文号:闽环保议〔2017〕2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7-05-1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19 01:0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王菊英、郭翠莲代表:

《关于出台鼓励扶持垃圾分类综合处理利用相关政策的建议》(第1669号)收悉。感谢你们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垃圾分类综合处理利用工作,出台了《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闽政办〔2016〕122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加大对农村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主动配合住建部门开展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运管机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把农村垃圾处理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今年省“两会”期间,省委书记、省长与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签订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九市一区党政“一把手”与所辖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签订责任书,明确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作为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农村垃圾处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责任落实。

二是重点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为加快我省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我厅积极向环保部争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重点向农村垃圾处理方面倾斜。2010-2016年,积极争取中央补助,配套地方财政资金,共投入20.05亿元,推进我省1646个村庄开展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整治生活污水和垃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已建设垃圾转运站263个、垃圾处理设施60个,购置垃圾收集转运车 3769 辆,农村垃圾处理设施数量得到了很大增加,处理能力得到了提升。

是将农村垃圾整治工作纳入生态创建工作中。在扎实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我们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相关指标纳入了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标准,要求各申报单位对照相应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引导各地加大农村垃圾收集池、中转站、转运车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在验收工作中加以落实。

四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综合处理利用宣传工作。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工具,以及“福建环境”公众微信,宣传垃圾分类综合处理利用有关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逐步养成垃圾主动分类的习惯,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综合处理利用的良好氛围。  

下一阶段,我厅继续加强与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模式,通过“促进源头减量、推进垃圾分类、加强资源利用”等三个途径控制生活垃圾产生量,全面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一是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在《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中,将垃圾强制分类、综合处理利用等内容纳入其中,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推动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是配合发改、住建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相关要求,对《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尽快印发实施。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推动我省的垃圾分类工作上新台阶。

三是继续推进落实《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配合住建部门,通过新建垃圾转运站或者购买压缩运输车的方式,2017年完成全省247个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实现全省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全覆盖;新增3000个行政村实现垃圾常态化治理,使全省70%以上行政村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同时,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结合开展“清水蓝天”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行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加大对农村垃圾处理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力度。我厅将在安排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时,重点向农村垃圾处理方面倾斜。同时,配合住建等部门,在保障项目用地、提供优惠电价、给予融资增信和减免税费方面扶持农村垃圾转运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

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你们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朱  华  徐  威

联 系 人:何  伟

联系电话:0591-88367050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份),南平市人大常委会(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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