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8-00046 备注/文号:闽环保议〔2018〕3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8-05-2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6-04 04:5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答复类别:A类

 

 

陆盛彪代表:

  《关于科学制订水电站下泄流量保障发电企业与生态保护双赢的建议》(第1313号)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提到的,我省水能资源丰富,作为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水电的开发为解决我省电力紧张、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早期建设的引水式电站,相当一部分没有设计生态泄流设施,影响了河流生态和下游用水导致相关河段的流动性降低,给河流生态健康带来影响。

为此,我省高度重视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监管,从2009年起就开始推动相关工作。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向省委、省政府反馈意见中,也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切实推动解决水电开发造成的减水断流问题。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按照一站一策,推动水电站加快改造,落实生态下泄流量,对无法落实的予以关停,到2020年,有效解决水电开发导致的减水脱流问题,并明确我厅配合水利厅、经信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按季度定期通报各地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及有关法律要求,我厅结合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

  一是会同水利部门共同核定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制定流域综合规划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同级环保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审查流域规划环评,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内容。2017年底,我厅会同省水利厅印发《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水农电〔2017〕19号),指导市、县水利和环保部门核定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下一步,我厅将继续配合水利部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核定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

  二是负责完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平台,提供给各级水利、经信部门调阅使用。我厅已会同水利、经信部门共同印发《福建省水电站生态泄流及监控技术指导意见》(闽水农电〔2018〕5号),明确了《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监控数据传输规范》和平台联网的技术要求。下一步,我厅将按《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开发监控平台中差别化考核相关功能,落实生态电价制度,发挥经济政策推进水电企业落实生态流量。

  三是依法查处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水电站。《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我厅将结合《福建省水电站生态电价管理办法(试行)》(闽价商〔2017〕304号)中明确的生态电价奖罚标准和各地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的实际情况,适时推动修订《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处罚细则,共同推动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领导署名:付朝阳 徐 威

  联 系 人:陈 悠

  联系电话:0591-8836716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份),宁德市人大常委会(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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