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9-00041 备注/文号:闽环保议〔2019〕2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03-2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18 09:2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答复类别:B类

 

 

刘赟、詹华晖、石成春代表:

《关于及时修订<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6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了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在全国推行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国家版排污许可证”),要求全国统一分行业分步骤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工作,统一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了纳入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和时限;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规定。

由于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较早,与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存在一些不一致,省内多地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不统一的情况。为促进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同国家规定相衔接,2017年1月,我厅向各地市下发《关于做好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就如何做好与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衔接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按国家部署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所有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全覆盖。在新旧版排污许可证换发期间,对国家推进到的行业排污单位,按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核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原省版排污许可证注销尚未推进到的行业和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核发范围内的,其排污许可证仍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到2020年全面实现我省排污许可证与国家要求的统一,在此期间原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并存。

由于《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在管理上、核发流程上存在差异,我们感到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衔接。在收到各位代表的建议后,我们立刻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积极向生态环境部沟通汇报。据了解,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拟进一步完善行业分类和优化管理类别在完善行业分类方面,补充精制茶加工等17个行业类别,充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衔接,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在优化管理类别方面,在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别基础上增加登记管理类别,摸清全部排污单位底数,以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目标。另据了解,国家拟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立法形式统一规范全国排污许可管理。

下阶段,我们将一方面紧密跟踪了解国家对排污许可管理的最新规定和进度,按国家要求推进全行业排污许可管理;一方面深入调研论证,适时提请省政府修订或废止《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现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全面对接。强化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通过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促使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同时,在实现全面对接之前,将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印发省、市、县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23号)要求,指导协助各地市梳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管理事项,做好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领导署名:付朝阳 郑

联 系 人:吴庆华

联系方式:0591-88367027

 

                          

      福建省生态环境

                                201932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1份)。福州市人大常委会(1份)、宁德市人常委会(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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