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20-00065
  • 文号: 闽环保议〔2020〕5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0-05-09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4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0-05-18 16:42

 

                                        答复类别:A 

王亮代表:

《关于增加镇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建议》(第16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乡镇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定管理权限,并从交易费用中切出工作费用给乡镇,增加镇村自有收入的建议

20145月,我省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正式启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我厅在广泛吸收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了“成体系、全覆盖、多层次、常更新”的政策体系,建立了全省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截至201912月底,全省累计3400家企业参与交易,总成交金额13.13亿元,其中二级市场(即企业间交易)成交金额8.31亿元,占比六成以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原环保部出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等规定,我省《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均明确要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交易机构代为执收,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30%,市、县(区)收入由市、县两级协商分成,资金直接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因此,乡镇虽未直接参与排污权交易管理,但可结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有针对性的谋划生成污染防治项目,在资金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从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中拨付一定经费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二、关于赋予乡镇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一定管理权限,并从交易费用中切出工作费用给乡镇,增加镇村自有收入的建议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参照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碳市场建设经验,目前我省碳排放配额采取免费分配方式,每年由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免费向纳管企业发放,因此,尚没有相关财政收入。同时,在碳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用方面,我省碳市场成立以来获得的交易服务费年均约56万元,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收取后用于交易服务平台的维护管理,目前该收入尚不能覆盖其成本支出。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闽发改生态〔2016848号)、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闽政办〔201755号),我省鼓励企业使用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或者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的排放量,因此,乡镇虽未直接参与碳交易的管理,但可以充分结合本地区生态优势,加快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并积极参与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管理,发展符合碳市场交易要求的林业碳汇项目或者CCER项目,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下一步,为继续支持各地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厅将会同财政部门,对上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横向推动本级加大财政投入、对下用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倾斜,确保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同时,我厅持续推进福建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优先支持老区苏区林业碳汇项目备案和参与碳交易,鼓励重点排放企业使用碳汇减排量抵消排放量,推动碳汇精准扶贫。

感谢您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付朝阳、洪

人:林原坚

联系电话:0591-88367053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5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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