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21-00034
- 文号: 闽环保议〔2021〕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1-03-24
- 有效性: 有效
刘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废止或修订<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3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效能,《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办法》施行背景
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我省自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已开始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2014年,结合推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原省环保厅会同省法制办制定并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办法》,在法律层面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该《办法》的施行,为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督促了排污单位依法排污,有力管控了全省污染物排放。
二、近年排污许可工作进展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正式在全国推行排污许可改革,要求全国统一分行业分步骤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工作,并于2020年底实现行业全覆盖。生态环境部随即陆续颁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文件,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时限、内容以及申请和核发程序。鉴于我省的《办法》制定较早,与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排污许可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省内多地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不统一的情况;考虑到国家采取分行业分批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为确保尚未申领到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依法持证排污,我厅于2017年1月出台《关于做好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就过渡期内(2020年底行业全覆盖前)我省与国家排污许可如何衔接提出了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5日,我省提前完成了11万多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至此,我省所有固定污染源均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在了解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发布后,我厅于2020年9月正式向省司法厅提请将《办法》作为2021年省政府立法废止项目。下一步我们将紧密跟踪《办法》废止程序的进展情况。
三、后续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法规优于规章原则,现我省排污许可管理均应按《条例》执行。《条例》的实施,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良好的契机。我省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排污许可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一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强化《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多元化解读,并针对排污单位突出靶向宣传培训,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帮扶,督促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并优化证后监管模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领导署名:付朝阳 郑 彧
联 系 人:吴庆华
联系方式:0591-88367027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议标题 (编号) |
关于废止或修订《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建议( 第 1355 号 ) |
领衔代表 及电话 |
刘赟1385036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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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省生态环境厅 |
经办人及电话 |
吴庆华13705078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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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办理 |
代表建议内容 摘要 |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存在许多不一致地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代表当时提出建议时该条例尚未施行,现已发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议废止或修订《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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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办理 落实情况 |
我厅已于2020年9月正式向省司法厅提出报告,提请《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2021年省人大立法废止项目。下阶段,我们将紧密跟踪《办法》废止程序的进展情况。同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优化证后监管模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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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自评综述 |
已与人大代表微信电话沟通该建议问题的答复意见,人大代表表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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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评价 |
满 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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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的请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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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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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部门对口 评价 |
优 秀□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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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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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表工作室 总体评价 |
优 秀□ 合 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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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填表说明:
1.本表采用“一建议一评价”方式,没有填写的,视为未完成办理工作;2.承担独办、主办、分办的承办单位:(1)纸质版的,请填写好后随建议答复件一并寄给代表征求意见;(2)代表履职平台端的,请登入政务内网http://10.1.24.18/fjrd/,“建议管理”-“建议答复”中填写答复内容时一并填写;3.人大代表:可以将纸质版的反馈意见寄送或传真给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手机端给予评价;4.督办部门和人事代表工作室: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给予评价。5.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传真号码:0591-87566112,代表履职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591-8766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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