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6-00076 备注/文号:闽环保提〔2016〕1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6-06-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26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06 10:22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省发改委:

《关于完善我省生态补偿金分配机制的建议》(20161266号)收悉。建议中提到的“适当提高闽江流域上游市、县补偿系数”和“把重点生态区位作为森林生态因素的构成因子参与考核和资金分配,并增加森林生态因素考核权重”均不涉及我厅职能。现将我厅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水环境评分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函告如下,供参考:

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水污染物呈现种类复杂化、排放集聚化的特点;同时,部分地方畜禽养殖业超环境容量发展,农村生活和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又跟不上,部分小支流水质下降明显,严重影响了大江大河的水质。“十二五”期间,我省流域Ⅲ类以上水质比例基本稳定,但Ⅰ-Ⅱ类优质水比例却不断下降,2015年仅35.4%,约是2010年的7成。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要求进一步厘清水环境整治责任并明确考核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环境质量只能更好”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提升水质的工作局面,扭转优质水比例下降的趋势,我厅改革水环境综合评分办法,草拟了《福建省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下简称“新考核办法”),今年2月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改变过去只考核水环境功能类别的做法,综合考核水质现状类别和指标变化情况:

一是细化提升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水环境功能类别是每个断面法定的水质要求,一般都为Ⅲ类。只考核水环境功能类别,容易掩盖优质水比例下降的问题。因此,在新考核办法中,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仅作为基本要求,对现状水质为Ⅰ-Ⅱ类的断面,还要求其要保持现状水质。

二是拉开不同类别水质的得分差距。过去水质只要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Ⅰ-Ⅱ类优质水和Ⅲ类水得分都一样,难以驱动上游地区自发保持Ⅰ-Ⅱ类优质水。新考核办法明确得分根据水质类别分档,水质越好,得分越高,水质为Ⅴ类、Ⅳ类、Ⅲ类、Ⅱ类、Ⅰ类的,得分依次为16分、32分、48分、64分、80分,劣Ⅴ类不得分。这样一来,Ⅰ类、Ⅱ类断面得分比Ⅲ类断面分别高出了2/3和1/3,有力提高了上游地区保持优质水的动力。

三是对首要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开展考核。考虑到水质类别的变化属于质变,是各污染物浓度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因此新考核办法在识别各断面首要污染物的基础上,提出要对首要污染物浓度变化开展考核,鼓励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

四是以结果为导向,将水质考核结果作为流域生态补偿中水环境综合评分的唯一依据。过去水环境综合评分除了考核水质,还考核流域整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体现的是关注工作过程的考核目的。考虑到所有整治工作成效都体现在水质上,且水质优良才是下游出资地区最关注的重点,今年起,《福建省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将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中水环境综合评分的唯一依据。

新考核办法实施后,流域上下游地区将形成共同提升水环境质量的驱动力。流域上游水质好的地区,由于考核目标提高了,想得分只能继续保持Ⅰ-Ⅱ类优质水;流域下游水质差的地区,由于Ⅲ类以下水质普遍得分较低,也只能通过不断降低污染物浓度、提升水质类别来争取高分,争取得到更多的流域补偿资金。

 

领导署名:杨荣郎

联 系 人:陈  悠

联系电话:8836716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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