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6-00077
  • 文号: 闽环保提〔2016〕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6-06-01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184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16-06-06 10:24

省法制办:

《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生态补偿条例>的建议》(20161184号)收悉,我厅十分赞同提案中提出的“通过立法保障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使生态补偿的具体救济方法、程序、责任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议。我厅有关工作和建议报送如下,供参考:

一、流域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我省从2003年在九龙江流域试行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以来,已逐渐将补偿机制推广到跨设区市的闽江、敖江流域,泉州市也积极探索,在泉州市境内的晋江、洛阳江流域开展了上下游生态补偿。2015年1月,在总结多年来推进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发改委牵头制定《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下简称《办法》),并由省政府出台,《办法》明确了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补偿的5方面内容,并要求“六江两溪”中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政府参照制定:

1.资金统筹统配。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区)分档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和用水量的一定标准上缴资金,省级整合部门资金加大投入。

2.突出水质导向。三个资金分配因素中:水环境综合评分占70%权重,森林生态指标占20%权重,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占10%权重。

3.向上游倾斜。流域生态补偿金分配时,设置区域补偿系数,通过补偿系数向上游倾斜关系(下游系数只有上游的30%)。

4.区别对待。结合相关地方财力和关注点,不同流域补偿系数也有差异(如上游闽江系数为1,九龙江、敖江为1.4)。同时考虑到厦门市水源在漳州境内,属跨流域调水,专列征收九龙江北引工程厦门供水水资源费,单列分给漳州用于北溪水源保护。

5.限定使用。办法规定,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地方政府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搬迁改造、水土保持、造林绿化等;地方政府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底将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发改委,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二、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目前仅莆田市出台《莆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对全市市、县两级饮用水源地开展补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水资源费中划出和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两方面,补偿资金可用于污染整治项目和乡镇、村工作经费。

三、水环境综合评分办法改革情况

为形成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共同提升水质的工作局面,扭转优质水比例下降的趋势,我厅改革水环境综合评分办法,草拟了《福建省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下简称“新考核办法”),今年2月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改变过去只考核水环境功能类别的做法,综合考核水质现状类别和指标变化情况:

一是细化提升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水环境功能类别是每个断面法定的水质要求,一般都为Ⅲ类。只考核水环境功能类别,容易掩盖优质水比例下降的问题。因此,在新考核办法中,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仅作为基本要求,对现状水质为Ⅰ-Ⅱ类的断面,还要求其要保持现状水质。

二是拉开不同类别水质的得分差距。过去水质只要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Ⅰ-Ⅱ类优质水和Ⅲ类水得分都一样,难以驱动上游地区自发保持Ⅰ-Ⅱ类优质水。新考核办法明确得分根据水质类别分档,水质越好,得分越高,水质为Ⅴ类、Ⅳ类、Ⅲ类、Ⅱ类、Ⅰ类的,得分依次为16分、32分、48分、64分、80分,劣Ⅴ类不得分。这样一来,Ⅰ类、Ⅱ类断面得分比Ⅲ类断面分别高出了2/3和1/3,有力提高了上游地区保持优质水的动力。

三是对首要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开展考核。考虑到水质类别的变化属于质变,是各污染物浓度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因此新考核办法在识别各断面首要污染物的基础上,提出要对首要污染物浓度变化开展考核,鼓励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

四是以结果为导向,将水质考核结果作为流域生态补偿中水环境综合评分的唯一依据。过去水环境综合评分除了考核水质,还考核流域整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体现的是关注工作过程的考核目的。考虑到所有整治工作成效都体现在水质上,且水质优良才是下游出资地区最关注的重点,今年起,省政府同意将《福建省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中水环境综合评分的唯一依据。

新考核办法实施后,流域上下游地区将形成共同提升水环境质量的驱动力。流域上游水质好的地区,由于考核目标提高了,想得分只能继续保持Ⅰ-Ⅱ类优质水;流域下游水质差的地区,由于Ⅲ类以下水质普遍得分较低,也只能通过不断降低污染物浓度、提升水质类别来争取高分。

四、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认识仍难统一。无论是《办法》制订过程,还是实施过程,上下游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认识仍然分歧很大,上游强调“谁收益、谁补偿”、下游强调“谁污染、谁治理”;上游既想多得补偿,又不想出钱;下游既想少出钱,又想上游来好水,责任、协作、共享意识仍有待增强。《办法》中单列分给漳州用于北溪水源保护的九龙江北引工程厦门供水水资源费2015年因此未能收缴到位,使九龙江厦门北引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推进受到影响。建议尽快通过立法,使现有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使生态补偿制度化。

2.水环境生态补偿未全面推开。一是 “六江两溪”其他不跨设区市流域,除晋江本就由泉州市设立流域上下游补偿外,均未有实质进展,需要所在设区市政府大力推进。二是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尚未全面铺开,全省共有700多个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需要由属地市、县级政府开展生态补偿。建议在出台《福建省生态补偿条例》时,明确市、县政府也要对本辖区内的流域上游和饮用水源地开展生态补偿。

 

领导署名:杨荣郎

联 系 人:陈  悠

联系电话:8836716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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