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51 备注/文号:闽环保提〔2017〕1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7-05-0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13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19 10:3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省工商联: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的建议》(20171366号)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厅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城市垃圾分类是垃圾末端处理的前提,垃圾分类回收是最终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关键环节,也是市民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工作,住建部门在福州、厦门等地229个小区和214家单位开展了试点工作,在试点小区家庭配置分类收集袋(桶),楼道、绿地等公共场所配置分类收集箱,优先推行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干湿分离,收到一定成效。

在推进垃圾分类回收方面,环保部门一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的宣传工作,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工具,以及“福建环境”公众微信,宣传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有关知识,积极引导广大居民逐步养成垃圾主动分类回收处理的良好习惯,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的氛围。二是强化对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其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督促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强化垃圾处理企业环境监管,组织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2016年会同省住建厅约谈了存在问题的21家垃圾填埋厂和焚烧发电企业以及属地政府、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务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垃圾处理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

虽然我省的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已在福州、厦门等地开展了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家和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总体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下一阶段,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发改、住建等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论证修改完善后,尽快印发实施。同时,适时总结厦门等地生活垃圾分类经验,加快在福州和厦门先行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从家庭垃圾“干湿分类”入手,在有条件的居民家庭推广使用粉碎机,从源头减量。

一是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重点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将垃圾强制分类回收处理纳入修订重要内容,指导全省的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工作,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回收处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是创新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配合发改、住建部门制订激励政策,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实现多渠道回收,引入价格和服务竞争机制,提高垃圾回收率。通过市场化动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是调动垃圾分类的积极性。配合发改、住建部门拟订激励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另一方面,完善环卫相关操作规程和绩效考核办法,鼓励广大环卫工人按标准进行分类,提高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效率。

四是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利用回收体系建设。配合商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要求,对回收利用价值高的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电子电器设备等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支持企业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体系,支持“以旧换新”“押金返还”等方式提高这类废物的分类收集率和回收率。

五是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领导署名:朱  华   徐  威

联 系 人:何  伟

联系电话:0591-88367050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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