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000-2017-00060 备注/文号:闽环保提〔2017〕2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7-05-2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6-05 01:16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施锦珊委员:

《关于在PPP合作机制推动下金融服务福建实体经济大有可为的建议》(20171116号)收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指出的,鼓励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具有行业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将改变实体经济逐渐呈现的疲软态势,为我省绿色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您提出的有关土壤、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引入创新型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合作等建议很有针对性,我厅非常赞同。

近年来,省政府陆续发布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扩大投融资渠道,培育环保产业。为此,我厅积极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和运营,提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与效率,改善我省环境质量。

一、强化执法监管,推动项目实施

我厅认真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近年来,我厅会同公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了“清水蓝天”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严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严格环保执法监督,强化了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了排污企业委托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的内生动力,激发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有力促进了环保PPP项目的实施。

二、主动做好服务,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为加快推动PPP项目实施,我厅对PPP项目涉及的环保审查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采取分级、下放、豁免审批等措施,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同时,鼓励、支持省内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创新型民营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或与省内外具有资金或市场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合作,参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治理领域PPP项目的建设与运行,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质量。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分工,全力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跟踪督导,大力推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PPP项目的开展,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领导署名:朱  华    陈  宁

联 系 人:邱建春

联系电话:0591-88367051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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